新規出臺,衛星網絡協調變革開啟
在當今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衛星網絡作為連接地球與宇宙的關鍵紐帶,正深刻改變著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從通信、導航到氣象監測、資源勘探,衛星網絡的應用無處不在。然而,隨著衛星數量的不斷增加,衛星網絡之間以及與地面無線電臺(站)之間的頻率協調問題日益凸顯。
為了提升衛星網絡國內協調效率,優化協調程序,促進衛星頻率軌道資源高效開發利用,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衛星網絡國內協調管理辦法(暫行)》,并于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新規的出臺,猶如一顆投入湖面的石子,在衛星網絡領域激起層層漣漪,標志著我國衛星網絡協調工作迎來了全新的變革。它不僅是對現有衛星網絡協調難題的有力回應,更是著眼未來,為我國衛星網絡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協調關系建立:精準鎖定,有序開展
在新規的框架下,衛星網絡國內協調關系的建立猶如搭建一座精密的橋梁,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它確保了協調工作能夠有針對性、高效地開展。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建立國內協調列表這一關鍵舉措,為協調關系的確立提供了清晰的指引。這個協調列表就像是一份詳細的 “作戰地圖”,明確了申報的衛星網絡與協調地位較高的衛星網絡以及相關地面無線電臺(站)之間的協調關系 。申報單位在開展頻率協調工作時,必須依據這份列表,按圖索驥,確保協調工作不偏離軌道。
那么,協調需求是如何產生并納入列表的呢?已申報的衛星網絡和已設地面無線電臺(站),一旦與擬申報的衛星網絡存在頻率部分或全部重疊的情況,便如同觸發了協調的 “開關”,可提出國內協調需求,申請列入國內協調列表。衛星網絡間的協調需求由衛星操作單位主動提出,而衛星網絡與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協調需求,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來 “牽線搭橋”。
為了高效地收集協調需求,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啟了多元化的征集通道,通過電子郵件、函件或政務平臺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廣發 “征集令”,但這個征集時限僅有 10 個工作日,如同一場緊張的限時競賽,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需求的單位,將被視為無國內協調需求。這就促使各單位時刻保持對衛星網絡動態的關注,及時發現潛在的協調問題并提出需求。
在收集完各單位反饋的協調需求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迅速組織對擬建的國內協調列表進行匯總和復核,這個過程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體現了高效的工作節奏。復核完成后,為了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工業和信息化部還會對擬建的國內協調列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讓各方都有機會對協調列表進行監督和反饋。公示期結束后,這份凝聚著各方心血和期望的國內協調列表才會正式向相關部門和單位發布,成為指導協調工作的重要依據。
此外,為了保障協調工作的順暢溝通,工業和信息化部還精心組織建立了國內協調負責人、聯絡人臺賬信息,這就像是搭建了一個暢通無阻的溝通網絡,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衛星操作單位、地面無線電臺(站)用戶單位的臺賬信息一旦變更,需在一個月內及時提交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更新,確保溝通渠道時刻保持暢通,避免因信息不暢導致協調工作受阻。
無需協調情形:特定條件下的豁免規則
在衛星網絡國內協調的復雜棋局中,并非所有的衛星網絡和地面無線電臺(站)都需要參與協調。新規明確了一系列無需建立協調關系的情形,這些情形猶如棋局中的 “特殊規則”,為協調工作劃定了清晰的邊界,避免了不必要的繁瑣流程,讓協調資源能夠更精準地聚焦于真正需要協調的關鍵領域。
對于衛星地球探測(無源)、空間研究(無源)業務,它們就像是游離于協調棋局之外的特殊棋子,無需建立國內協調列表及開展國內協調。這是因為無源業務不會主動發射無線電信號,也就不會對其他衛星網絡或地面無線電臺(站)產生頻率干擾,所以自然無需納入協調范疇。
在衛星網絡的 “賽道” 上,符合特定條件的衛星網絡也無需作為協調對象列入已建立的國內協調列表及開展國內協調。比如,在靜止軌道與靜止軌道衛星網絡之間,若處于《無線電規則》規定的協調弧以外,就如同兩條平行的軌道,互不干擾,自然無需協調;非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與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衛星廣播業務衛星網絡之間,若符合《無線電規則》第 22 條規定,也可 “豁免” 協調;在 8025 - 8400 MHz 頻段,非靜止軌道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空對地)衛星網絡與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和衛星氣象業務(地對空)反向應用,當非靜止軌道衛星正常工作狀態下,到達靜止軌道的最大功率通量密度滿足《無線電規則》第 22.5 款限值時,也無需協調。這些條件的設定,充分考慮了不同衛星網絡的特性和頻率使用情況,確保了協調工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地面無線電臺(站)同樣存在無需協調的情形。未獲得地面無線電臺(站)執照的(但無線電管理機構已受理許可申請的除外),就像是尚未正式 “入場” 的選手,暫時無需參與協調;當衛星網絡滿足《無線電規則》第 21 條限值時,表明其與地面無線電臺(站)之間的頻率兼容性良好,也無需協調;當然,若符合《無線電規則》規定的其他無需協調的情形,同樣可 “置身事外”。
然而,規則并非絕對。若協調單位認為,按照本辦法未列入國內協調列表的衛星網絡,仍需要開展國內協調的,也有相應的補救措施。只要在規定的 10 個工作日時限內,依據國際電聯相關規則和建議書書面申請,并提供頻率兼容分析報告或相關測試數據等,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確認后,就可補充列入國內協調列表。這一靈活的規定,為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預留了調整空間,確保協調工作既嚴格遵循規則,又能適應復雜多變的實際需求 。
協調開展與完成:高效推進,多元判定
當衛星網絡國內協調關系建立之后,協調工作便如同按下了啟動鍵,正式進入緊張而有序的開展階段。這個階段就像是一場精心組織的接力賽,每一個環節都緊密相扣,每一個步驟都嚴格遵循規定的時間要求,確保協調工作能夠高效、順利地進行。
申報單位在協調工作中扮演著 “先鋒” 的角色,當國內協調列表建立后,他們應迅速行動起來,主動向協調單位提供項目情況和主要技術參數,以及衛星網絡資料頻率兼容分析報告等關鍵信息。這些信息就像是打開協調大門的鑰匙,對于協調單位全面了解衛星網絡情況,評估頻率兼容性至關重要。而協調單位在收到這些完整材料后,需在 5 個工作日內確認收妥,這一規定就像是給協調工作設定了一個緊湊的時間節點,督促協調單位及時回應,避免因拖延而影響協調進度。若未按時收到確認,申報單位也并非無計可施,他們可以及時予以提醒,收妥確認時間可再延長 5 個工作日。倘若逾期仍未確認,為了避免協調工作陷入僵局,將視為已收妥,確保協調工作能夠繼續向前推進。
協調單位在收到申報單位的協調請求及相關材料后,便進入了緊張的磋商環節。他們需要在 2 個月內出具是否同意完成協調的結論,這個時間限制既給予了協調單位足夠的時間進行深入的技術分析和溝通磋商,又保證了協調工作不會無限制地拖延下去。如果協調單位不同意完成協調,不能僅僅給出一個簡單的否定答復,而必須提出詳細的頻率兼容技術分析意見或相關測試報告,這些意見和報告就像是一份份詳實的 “診斷書”,為申報單位了解協調受阻的原因提供了關鍵依據。當然,如果協調單位需要申報單位補充或修改相關材料,也可提出要求,不過反饋協調意見時間可一次性延長 1 個月,以確保協調工作能夠在充分溝通和完善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對于確有困難的情況,雙方還可以協商一致,適當延長時限要求,體現了協調工作的靈活性和人性化。
然而,在實際的協調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協調單位逾期未反饋協調意見的情況。這時,申報單位也有相應的應對措施,他們可發出協調提醒函件并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這就像是給協調單位敲響了警鐘,提醒他們盡快履行職責。如果在提醒函件發送后的 1 個月內仍未收到反饋意見,申報單位可再次發出第二封協調提醒函件并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若 1 個月內還是沒有收到反饋意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確認后,將視為完成國內協調。這一系列的規定,既保障了申報單位的權益,又防止了協調工作因個別單位的不作為而停滯不前,確保了協調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當協調工作歷經重重環節后,就迎來了關鍵的完成階段。新規為衛星網絡完成國內協調提供了多種形式,就像是搭建了一座通往成功的多元橋梁,讓協調工作能夠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路徑。
衛星網絡可通過依規則自動完成、雙方協議完成、第三方評估完成、主管部門會議完成、主管部門函件征求意見完成等五種形式之一完成國內協調。其中,鼓勵優先采用雙方協議完成協調的形式,因為這種形式建立在雙方充分溝通和共識的基礎上,能夠更好地滿足雙方的需求,也更有利于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
對于符合特定情形的衛星網絡,可視為依規則自動完成國內協調。比如,在 7235 - 7250 MHz(地對空)、8025 - 8400 MHz(空對地)和 25.5 - 27 GHz(空對地)頻段,對于非靜止軌道衛星地球探測業務衛星網絡數據傳輸和測控鏈路,若雙方均為太陽同步軌道,且軌道傾角相差 3 度以內、軌道升交點赤經在相同歷元時刻相差 10 度以上,或者對于 X 頻段,雙方數據傳輸和測控站地理隔離 2000 公里以上,對于 Ka 頻段,雙方數據傳輸和測控站地理隔離 1000 公里以上等情況,都可依規則自動完成協調。這些情形的設定,充分考慮了不同頻段和衛星軌道的特點,為協調工作提供了明確的自動完成標準,大大提高了協調效率。
當申報協調雙方經過技術分析達成共識時,雙方應簽署協調協議或提供相應佐證材料,這些協議和材料就像是協調成功的 “證書”,作為完成國內協調的有力依據。
為了解決協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協調要求不合理、協調標準不明確、技術分析有爭議、頻率兼容結論不明晰等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建立了國內協調第三方機構評估機制。通過向社會公開遴選一批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并向社會公示,確保了評估機構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當協調雙方遇到上述難題,經反復協調磋商無法達成一致時,申報協調雙方中的任一方可提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第三方機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隨機抽選;或者申報協調雙方協商一致可選定一家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第三方評估結論將作為判定國內協調是否完成的重要依據,為解決協調爭議提供了權威的裁決機制。
對于國家重大工程或者重大、復雜協調事項,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名義召開國內協調會議,對協調結果進行判定。會前,組織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等單位對協調中的技術問題進行兼容分析或測試,這些分析和測試結果就像是會議判定的 “數據支撐”,作為結果判定的重要參考。會議紀要則作為完成國內協調的依據,確保了重大協調事項能夠得到妥善解決。
若國家重大工程或者重大、復雜協調事項受時間等因素影響,不具備召開會議條件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名義發函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如果反饋無意見或附條件同意,視為完成協調;若超過一個月未收到反饋意見,同樣視為完成協調。這一靈活的規定,充分考慮了各種實際情況,確保了重大協調事項無論在何種條件下都能有相應的解決途徑。
此外,新規還對協調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對于在國內協調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拖延協調進程或無合理技術理由拒不配合協調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單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約談并責令改正,相關協調結果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責成相關單位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這些懲罰措施就像是高懸的 “達摩克利斯之劍”,對各單位起到了強有力的約束作用,確保了協調工作能夠在公平、公正、有序的環境下進行。
新規影響與展望:推動行業發展,引領未來趨勢
《衛星網絡國內協調管理辦法(暫行)》的出臺,就像一場及時雨,為衛星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深遠而積極的影響,也為未來衛星網絡協調的發展方向指明了清晰的道路。
從行業影響來看,新規猶如一把精準的手術刀,直擊衛星網絡協調的痛點,大幅提升了協調效率。在新規的約束下,協調流程得到了優化,協調時間大幅縮短,以往那種漫長而繁瑣的協調周期將成為歷史。以地球觀測衛星常用的 8025 - 8400 兆赫茲遙感頻段為例,過去涉及國內 60 余家單位的 180 余份頻率資料,完成所有協調工作通常需要 1 - 2 年,而新規實施后,協調效率大幅提升,有望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協調,這使得衛星能夠按時正常發射,避免了因協調延誤而導致的發射推遲,確保了衛星項目的順利推進,為我國在國際頻率資源申請中贏得了有利地位。
對于商業航天企業而言,新規更是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堪稱一場 “及時雨”。新規降低了企業協調衛星頻軌資源所需的時間和成本,讓企業能夠將更多的資源和精力投入到技術創新和產品迭代中。例如,天儀研究院借助新規中衛星操作單位報送通知資料的條件,將 “海絲” 遙感星座申報周期從 18 個月壓縮至 9 個月,大大加快了項目的推進速度。這不僅有助于企業提升自身的競爭力,也為整個商業航天產業的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動力,促進了產業的繁榮和發展。
在未來發展方向上,新規的出臺推動著衛星網絡協調朝著更加規范化、智能化的方向邁進。隨著衛星技術的不斷發展,未來將會有更多類型的衛星網絡涌現,新規為這些新興衛星網絡的協調提供了明確的規則和指導,確保了它們能夠在有序的環境中發展。同時,新規也鼓勵技術創新,為星間激光通信、動態頻譜共享等新技術的應用提供了試驗的空間。例如,航天宏圖公司開發的 AI 驅動動態協調系統正在測試中,一旦成功應用,可使協調效率再提升 60%,這將極大地推動衛星網絡協調向智能化方向發展,實現更高效、更精準的頻率協調。
此外,新規還將促進衛星網絡與地面通信系統的融合發展。在 6G 商用的大背景下,低軌衛星星座將成為 6G 網絡的核心基礎設施,新規的實施為衛星網絡與地面 6G 網絡的無縫融合提供了保障。中國電信提出的 “衛星即服務” 理念,計劃整合天通、北斗等衛星資源,構建空天地一體化通信網絡,這一設想在新規的支持下將更具實現的可能,未來我們有望看到一個更加融合、高效的通信網絡,為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更多的便利。